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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到底如何操作财务税务?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149 返回

       会计准则和税规均规定“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不确认销售,而[2013]106号又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实行差额纳税,其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须以承租方开具的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就出现了作售后回租的企业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后却又可以不作收入,无须纳税的“异现象”。异现象到底如何操作呢?根据山东国税营改增纳税服务政策(十一)规定,企业在税控系统中开出普通发票,在作纳税申报时,不作为销售额申报,亦即令税控器发票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

       是否可以填入“免税”呢?

       关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作差额扣税时,是将各期收取的款项首先抵冲本金,本金收完之后财作融资租赁收入,还是每期都区分出本金和利息,作“且行且珍惜”呢?

       售后回租,我们一直在强调有形动产,如果是房屋或者是无形资产的售后回租呢?

       现将广西国税关于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热点问题和山东国税营改增纳税服务政策(十一),与大家分享如下:

       一、关于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热点问题

       广西国税关于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热点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历经了财税〔2013〕37号文到财税〔2013〕106号的变化,其中,涉及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是纳税人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为此,广西国税12366从来电中提取了8个融资租赁热点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文件解纳税人之惑。

相关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点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故A公司的出售设备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6、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根据相关规定需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企业的这个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7、A企业将资产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B,那么B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项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100万元即属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8、A企业将资产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B,同时A企业又以120万元向该B企业回租了设备。那么,对于此项租赁行为中,B企业取得的20万元差额应该怎样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项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文件规定了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对于差额部分没有规定。因此,B企业取得的20万元差额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

       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3.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要缴税?

       某公司拟用已建成的厂房与资质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以建成的厂房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厂房时,若厂房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上未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那么该公司用已建成的厂房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浅议我国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一、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现状来看,还是低迷的状态,国内在融资租赁方面作得比较成功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一带。融资租赁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均达到成熟的阶段,各项政策都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配套相对短缺,特别在税收政策方面,所作的工作还是不能很好的刺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的税收规定,对租赁业的征税分散在现行的相关税法中。租赁业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

       2.我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税基不平等问题。税目上有“租赁”、“融资租赁”,两者的税率并不平等。如果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占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90%以上,属于“融资租赁”,其营业税是利差的5%;如果低于90%,归为“经营租赁”,营业税是租金的5%。这就意味着,假设某笔业务的比例是89%,和90%的比例比,税收差66倍,造成租赁业税收制度的不公平。

       二、融资租赁业的优惠政策剖析

       1.采取投资抵免制度。如美国1962年的投资税收抵免,以及1981年颁布“经济复兴税法”,英国从1970年开始实施的设备税收减免制包括头年资本抵税和减值减税两项。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

有运行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往往会通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议由双方共同享有;我国的做法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以新增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出应减免税额,然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运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方法。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制度,加速折旧除实质上是鼓励公司延期纳税的一种方法。我国也鉴见了这个做法。

       3.允许租金税前扣除。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用“真实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一种费用在纳税利润中扣除。

       4.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这也是一种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杠杆租赁方式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利.通常出租人为了争取更有利的竞争地位,往往将部分税收优惠利益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转让给承租人.使承租人也从中受益。

       5.我国在租赁交易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也都有优惠,但这些优惠还是远远不能刺激租赁业的发展。